合同签订后价格暴跌 买方拒提货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15-10-16 10:26:37


小张和小李签订购销合同后,因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小李小李拒绝提货。经协商未果小张将小李诉之法院,要求小李提货并付货款75万元。

2015620日小李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与小张的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小张向贸易公司以每吨7500元的价格购买100吨乙二醇总价款75万元,交货日期为2015820日,化工公司与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保证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乙二醇的价格极具下降之每吨6500吨,化工公司拒绝提货。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贸易公司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将货物以市场价转卖第三人,其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化工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由化工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予以信守。化工公司拒绝提货属于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赔偿贸易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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