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调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神圣使命。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首要目标和最高价值,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四位一体,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在新形势下更加重要。社会管理创新又是中央确定的政法工作三项重点之一。本文拟在解析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涵义及意义基础上,通过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的调查分析,就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色定位和实现路径,特别是职能发挥的规范和延伸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分析,以期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 社会管理 管理创新 人民法院
从近年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既有不少经验可以借鉴,也有教训应当吸取。由于不同审级的法院其司法功能的侧重点和实现途径存在差异,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确定、举措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着力点是不同的。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参与程度最直接、最深入的是最高法院和基层法院。
(一)最高法院与社会管理创新
最高法院院长在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全国法院要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在最高法院2010年6月30日召开的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院长进一步要求按照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为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第一,制定管理创新的指导意见。为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统筹抓好其他各项工作,最高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发布《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要求切实增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纳入工作整体部署,确保扎实有效推进。该意见明确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三项重点:(1)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工作:做好少年司法工作;做好缓管免人员以及刑释解教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办案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积极参与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大力推进“平安创建”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建议。(3)积极参与网络虚拟社会建设管理工作:打击利用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空间;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第二,全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最高法院在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找准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同时,围绕社会矛盾化解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并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指导地方各级法院认真解决诉讼难、执行难,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形成了全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格局。特别是通过制定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执法尺度,弥补法律漏洞,指导审判工作,发挥规范社会秩序、推动政策形成功能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制定司法解释是最高法院指导各级法院审判、确保法律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最高法院自1980年后开始推行日常司法工作的协同化;1987年制定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应制作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批复》,明令禁止各级地方法院制作具有反复适用性的司法解释,将司法解释权完全收归最高法院;1997年再次颁发文件,规范司法解释的制作,从技术层面加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集权性。由于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使许多法律本身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操作性不强和立法滞后的特点突出,并因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困难,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但是,与法律本身一样,司法解释也不能克服自身的滞后性,填补法律漏洞的同时其自身也会出现新的漏洞。近年来,最高法院在根据司法实务需要制定司法解释时,更加注重听取民意。通过采取专家座谈会、广泛发布征求意见稿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保证了立法的民主化。我国司法虽不实行判例制度,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二)地方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证考察
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地方各级法院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鉴于实践中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法院参与状况的不同,本文仅以部分法院的实践作为参考。第一,矛盾化解的生动实践。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过程中,注重立足当地实际,结合自身特点,将调解、和解、协调贯穿于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的各个环节,逐步建立起“立体式、全方位”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一是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的对接机制。在法院的积极推动下,2009年青州市率先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综治中心12个,建立起2100余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全市形成了“综治牵头三级联动,法院主导三级对接,运行管理三项规范”的工作格局。三级联动指分别由市综合治理办公室、镇综合治理中心、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调解网络,负责全市、乡镇、社区的诉调对接工作;三级对接是指以法院多元纠纷管理办公室为依托建立与市级其他调解主体的对接,以人民法庭为依托建立与镇综合治理中心的对接,以巡回审判点为依托建立与社区调解组织的对接;三项制度是指通过规范层级负责制、纠纷调解程序、交流研讨制度加强工作运行管理。二是在全国系统率先探索建立以“诉前预防、诉中和解、诉后皆明”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2007年4月,青州市委、市政府转发了青州法院《关于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实施办法》,并成立了市行政争议协调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行政争议协调、组织工作。2008年,青州法院在有70个行政执法部门入驻、涉及500多项行政执法业务的市人民办事中心设立了行政争议协调窗口,现场解答群众咨询,调处行政纠纷。同时,加强与法制局行政复议审理室、机关效能中心效能投诉室等行政监督主体的联动,形成了“行政效能监察、行政复议、诉前和解、诉讼裁判”多位一体的行政争议预防和解决模式。三是不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青州法院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完善,使当前“倒金字塔”型纠纷解决结构逐步向“正金字塔”型的常规纠纷解决结构恢复。据统计,近三年来通过这一体制,572件社会纠纷妥善分流到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并得到及时化解,863件民事纠纷在法官指导下于诉前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自动履行率达98%。第二,诉讼诚信建设的实践创新。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是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矛盾纠纷、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围绕着将社会诚信的概念引入诉讼程序,既约束当事人诚实诉讼,又有力参与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一课题,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试点运行,为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10年12月2日,潍坊法院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现场会在青州市召开,这次会议提出了“全面覆盖、全员参与,资源共享、交互利用,规范推进、系统构建”的整体工作思路,标志着诉讼诚信体系作为一项工作机制正在形成。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可以进一步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对守信者进行鼓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可以有效解决“执行难”,并且有利于督促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基本社会道德和行为准则。通过建立诉讼诚信体系,法院主动加强与社会诚信监管部门沟通联络,社会诚信监管部门可以从法院获得其需要的相关诉讼诚信信息,有助于这些部门更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以青州法院为例,诉讼诚信体系运年半年来,法院与相关社会诚信监管部门交互诚信信息700余条,通过建立起规范、系统的诉讼诚信信息收集、分析平台,使诉讼诚信信息更加客观、科学、全面,为与相关诚信监管主体对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扩大了法院与相关部门、单位协作的广度和深度。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面对的问题
总体上看,几年来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对于地方各级法院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理念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应当解决社会管理与法院审判无关、是上级法院的工作等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更不能因认为是一场运动而被动应付。社会管理创新是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对传统管理模式、方式、方法、手段进行改造和变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新的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或过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我们在注重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社会管理,注重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中的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实现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同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纳入整体工作部署。二是思路有待于进一步明晰。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立足本职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重点应当积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准确把握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使司法能够满足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公正各个方面,核心在于人的管理,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立足实际,加强实践探索和工作落实,总结经验,把握规律,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三是机制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应当探索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机制,对于规律性的问题应当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由于法院审级不同,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方式也应有所区别。最高法院的主要功能在于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中级法院与基层法院工作任务主要在于化解矛盾纠纷,高级法院同时承担着对下指导和解决纠纷的职责,不同的司法功能决定了其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时的角色定位也应当有所区别,具体而言,最高法院对内宜加强法律适用和审判指导等决策性机制建设,对外应通过法律解释等制度的完善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则应当深化矛盾纠纷解决长效机制的建设。四是方法有待于进一步拓宽。法院内部管理应当参与外部社会管理相结合,应当与我国司法传统以及本地司法实践相结合,制定具体措施务求实效。
参考文献
[报纸文章类]
[1]徐京跃、李亚杰、周英峰:《胡锦涛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gov.cn/,发布日期:2011年02月19日,来源:新华社。
[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来源: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