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二○○一年四月修正后,相关司法解释并相继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离婚家庭纠纷案件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两条在法律上具体明确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同时也指明了离婚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无论采取那一种解决离婚问题的途径,最终是以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的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律文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来确定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依据。在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形成之前,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必须查明子女和财产问题并处理解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对子女和财产依双方已达成的协议所作出处理即可登记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尽管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以感情是否破裂为前提,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或者不离婚,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按照男女双方达成对子女和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这只是离婚诉讼程序中必要环节。但是就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当事人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离婚诉讼属复合之诉,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为从诉应一并作出处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笔者多年代理处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体会,以及如何对夫妻财产制度、对子女探望权的行使、离婚中的过错赔偿等方面,在法律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如下探讨:
从我院2009-2011年以来统计数据来看,婚姻纠纷成为基层法院触及最多的案件,为了进一步探索、掌握离婚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笔者日前对我院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进行了统计,试图通过分析,探究更好的解决方法。
一、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问题及应对机制
在统计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居多。2009年至2011年我院三年民事审判庭收案数据显示,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男性离婚占多数。女方要求离婚的居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加之现代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女性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从而出现了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的状况。从表现形式看,一般说来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它是对人的不尊重,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另外,根据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方式可以分为作为性暴力和不作为性暴力,也可称为热暴力和冷暴力。作为执法部门应该建立有效预防控制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不断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得施暴者有所顾忌。同时积极鼓励受到伤害的人勇敢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机关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暴者以最大的便利,使他们得到相应的赔偿。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2、因当事人一方外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外,约占16%的离婚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
3、30至40岁的人群离婚率高,该年龄段人群婚姻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该年龄段离婚人数大约占到了整体比例的70%左右。另外工作良好、收入稳定的人群相对农民以及无业人群离婚率低,这类人群考虑到社会的影响,选择离婚时主要通过民政机关办理。
4、因男方酗酒导致离婚成为离婚最主要原因。男方酗酒并且酒后动手打人,成为我院所接收的离婚案件中最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形成离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双方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一些年轻人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在没有基本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如李某与王某离婚一案,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仅一个月内便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反目,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此类情况占离婚诉讼的20%。
2、与双方父母婚后各种矛盾凸现,导致离婚产生。
人常说,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自古婆媳不和的矛盾屡见不鲜,双方家长干预儿女的婚姻生活,严重损伤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的,所占比例非常高。
3、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这类案件在我院审判中调解和好的机率为零,并且由于此类原因引发的离婚案件正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4、因生理原因致双方感情破裂。夫妻性生活不协调或者一方丧失性能力,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情况也存在。我院在09至今的三年中,共受理此类纠纷20件,可见该原因在造成离婚的众多理由中并非为主要原因。
5、理想、性格、兴趣方面的差异导致离婚。男女双方在工作、事业、理想上追求不同,加之性格、兴趣不同,也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民一庭处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由于婚后女方在事业上发展很快,而男方一直从事煤矿下井工作,男方认为自己越来越配不上女方,而上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开始不同意离,但男方态度十分坚决,双方在经济实力上的差距让男方压力过大,最终双方调解离婚。
6、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社会发展至今,仍有很多男性夫权思想极其严重,动辄打骂妻子,而很多女性往往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要求离婚。该类案件主要以女方起诉为主,调解和好的比例较低。该类案件占离婚诉讼的8%。
7、因一方酗酒等恶习导致离婚。酗酒并且酒后动手打人,成为我院所接收的离婚案件中最普遍存在的现象。除了酗酒,其他恶习导致离婚的主要表现为一方有吸毒、赌博、犯罪、好逸恶劳等,且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引发夫妻感情危机,导致婚姻彻底崩溃,女方因绝望而提出离婚。
三、解决离婚现象突出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新时期婚恋观的教育,弘扬社会主义家庭美德。要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功能,进行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告诫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们要谨慎择偶,要善待婚姻,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要正确的处理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忠诚、团结、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各单位和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办法,对职工进行家庭责任感教育;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职能,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的活动,引导人们增强家庭责任感,倡导社会新风,创建和谐社会。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广泛开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依托区、镇(街道)法律援助中心(站)、司法服务热线、妇女维权热线等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引导群众在自身权益受侵害时,合理有序反映诉求,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势在必行。公、检、法、司法局等机关和政府宣传部门要主动承担起本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任,通过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教育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做到互敬、互忠、互爱,促使夫妻双方共同为创造一个和睦、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3、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夫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的择偶观念,相互之间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结婚,游戏人生;夫妻要共同经营好和谐美满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相互理解和支持,互信互谅,彼此珍惜,避免出现婚姻危险期。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的品位和质量。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和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自尊自爱自强,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4、探索建立多重干预与调解机制。新时期的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隐私性等特点,调处纠纷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支持和帮助,靠单个部门的介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为此建议:一是民政局可设立一个非正式和非官方性质的婚姻调解工作室或婚姻调解窗口,聘请工作经验丰富和责任心强的离、退休人员担任调解员,为发生矛盾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提供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提醒他们慎重处理婚姻大事。二是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增强调解效果,不得以“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不作调解或推诿给其他部门。三是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主动发挥作用,要善于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四是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向市民传播民主平等的现代婚姻家庭观念,帮助群众理性、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纠纷;同时针对调解人员举办培训,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志愿者积极性、主动性的基础上,引导他们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避免家庭矛盾升级。
5、可以组织婚姻家庭问题方面的专家建立专门的民间调解机构,解答、疏通、协调婚姻家庭问题,减少离婚率,促进社会稳定。例如可以设立一些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婚姻指导室、开通婚姻家庭服务热线等,帮助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心态,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如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应从有利于双方寻找新生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处理危机,相互宽容,好聚好散,避免发生家庭悲剧。离婚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绝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这就需要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离婚案件。因此,笔者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以供商榷。
(1)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婚姻质量。
各职能部门要不断进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教育,宣传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基本原则,即“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婚姻家庭法制观念,树立正确婚姻观,使广大公民都能做到自尊自重,互敬互爱,特别是夫妻之间,要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坚持男女平等,倡导创造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
(2)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功能,引导树立正确婚姻观。
通过多渠道进行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告诫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们要谨慎择偶,牢记结婚只是婚姻的开始,要善待婚姻,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时刻反省自己对家庭、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要能够正确的处理家庭、子女和老人的关系,要相互信任,相互帮扶,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忠诚、团结、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
(3)建立多道防线,预防违法婚姻。
程度不同的违法问题,往往是最终导致离婚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早婚早育、非法同居、非婚生育、结婚不登记、违法登记、婚前不体检、拐卖妇女等,这些违法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是造成家庭不稳定、离婚案件上升的隐患。因此,治理和预防违法婚姻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这就要通过家庭、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部门、政府婚姻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建立起多道防线,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综合预防体系,才能有效地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案件上升。
(4)婚姻管理机关加强管理,清理杜绝违法婚姻。
针对形成违法婚姻的原因,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加强婚姻管理,彻底清查违法婚姻,充分发挥婚姻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禁婚姻登记机关借当事人登记之机乱收费,如计划生育保证金等。若发现乱收费或违反婚姻法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定期组织检查《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形成制度化,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违法婚姻进行清理登记。严格查处违法婚姻,并采取教育、行政、经济、法律多种手段进行制裁。对违反者要严肃处理,严禁开“人情信”、办“人情证”。
(5)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基层组织对所辖区内的公民,可通过办夜校等形式,来提高公民文化素质,扫除文盲、半文盲,争取本辖区内公民的文化知识、人员素质、道德修养、法律常识有一个新的起点,以减少离婚案件的上升。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正确把握离婚与否的标准,不断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分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程度,对感情尚未破裂的不草率判离,对确已破裂的不予维护,并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责任。
(6)政府应大力发展经济,减少社会矛盾。家庭和谐对社会进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有效地促进家庭和谐,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统计,收入稳定的人群,离婚率相对较低。可见,经济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政府部门应站在基层群众的立场上,制定切实可行的经济政策,提供就业机会,活跃本地经济,减少失业人口和农民工外出打工而引起的两地分居现象,增加群众的收入,改善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生存环境,逐渐减少离婚人群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不断促进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参考文献资料:
1、 杨遂全主编:《婚姻法》。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