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联保贷款被他人借用并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是否有效

——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诉魏某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案

发布时间:2015-01-29 15:51:14


【基本案情】

201X315被告魏某等六人自愿组成“多户联保”团体,在中国某银行某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被告魏某180,000.00元、被告魏某某100,000.00元、被告柳某90,000.00元、被告徐某45,000.00元、被告宋某50,000.00元、被告刘某40,000.00,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X+1)315日,年利率为8.4%的固定利率。合同签订后, 中国某银行某支行分别将贷款划入六被告在该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贷款到期后,被告柳某、徐某、宋某、刘某均偿还了全部的贷款本息,被告魏某、魏某某一直未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魏某偿还贷款本金180,000.00元及截止201(X+1)85日利息25,303.05元,被告魏某某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元及截止201(X+1)85日利息14,057.24元,被告柳某、徐某、宋某、刘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魏某某辩称贷款是本人从银行处贷出并履行了相应的货款手续,银行也将此款发放到我个人手中,但这笔钱我个人并没有使用,而是被他人占用了,对方也写了书面还贷款的协议,希望法庭能认定被他人所用的事实,由用款人还款。

【案件焦点】

贷款被他人借用并签订债务转移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魏某、魏某某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某支行组成联保团体贷款,并签订了书面小额农户借款合同,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魏某、魏某某到期后却一直未还款。对于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各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柳某、徐某、宋某、刘某在贷款过程中,自愿组成多户联保团体,已在小额农户借款合同书上签字,并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被告魏某、魏某某未偿还银行贷款应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某某辩解贷款被他人借用并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并没有告知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该转移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故本院对于被告魏某某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05,303.0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85日);

二、被告魏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4,057.2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85日);

三、被告魏某、魏某某对以上给付内容互付连带责任;

四、被告柳某、徐某、宋某、刘某对以上给付内容负连带责任。

【法官后语】

一、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多人联保应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魏某、魏某某、柳某、徐某、宋某、刘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柳某、徐某、宋某、刘某签订借款合同时知道时无为联保的,柳某、徐某、宋某、刘某四人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后,但魏某、魏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柳某、徐某、宋某、刘某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连带责任。

二、在银行贷款后转借他人,并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应属无效。

原告中国某银行某支行与被告魏某、魏某某、柳某、徐某、宋某、刘某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原告按约定将贷款分别给付各被告,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收到上述贷款,被告魏某某贷款后被他人借用并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并没有告知原告并征得原告同意,该转移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其贷款转借他人,系个人之间民间借贷事宜,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被告魏某某应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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