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及特点

  发布时间:2012-01-10 14:28:54


    城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民事审判中的难点所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对城镇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单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均作出了规定,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审判实践中又产生了若干疑难问题需要解决。特点是随着我国商品房交易市场的逐步规范与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比例整体呈下降趋势,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增长速度较快,所占比例在上升。分析其原因有很多方面,下面就分别谈谈。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
    近年来房屋市场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至约定的过户时间存在一段时间之隔,在此期间,房价上涨过快,在利益本性的驱使下,出卖人会觉得房屋售价过低,在过户期限届至前或届至时拒绝履行合同,拒绝过户的情形日益增多。
    二、法律规定不健全
    目前调整城镇房屋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范尚不健全。特别是涉及二手房买卖的行政规范、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缺少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各项法规和配套政策,政策随意性较大,对一些具体问题也没有明确阐述,缺乏可操作性规范。法律上的模糊不清亦导致现实做法的五花八门,易引发纠纷。
    三、中介机构管理混乱
    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起步较晚,尚处于早期探索和积累阶段,再加上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水平不一,许多经纪机构存在超范围经营,为促成交易采取隐瞒真实情况,甚至搞欺诈等因素,造成了房产中介公司之间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局面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交易双方的利益及正常的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秩序。
    四、法律理念欠缺
    主要表现在:1、欠缺明晰的家庭财产权属观念。对家庭财产进行共有登记、明确产权并不被视为理所当然,反而认为是家庭不睦的表现,易被他人嗤笑。对于外部买受人而言,谁为真正的权利人并不明了,由此造成真正权利人没有签订合同,或是没有征求共有人同意而单独进行了处分,容易引发纠纷;2、欠缺市场交易留存证据的意识。在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交易常识的欠缺是导致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的主要原因。没有立据为证的习惯,很多情况下发生纠纷时不仅双方责任难以查明,甚至连双方之间是否确实存在买卖关系都无法确定;3、欠缺信守承诺的履行意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些缺乏诚信意识当事人就会出现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还有的当事人滥用法律,常常以合同的瑕疵或者一些法律漏洞作为己方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解除合同。为自己的恶意违约寻求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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