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该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宋某某诉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08-14 10:07:14


    【基本案情】

20XXXXX1640分许,原告驾驶其所有的黑XXNNNN号夏利牌N5出租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鹤岗市某区某某社区附近约300米时,当时前方路面有一窨井盖朝西一端已经翘起(窨井盖上注明 “某某电信”),原告驾驶该出租车因未确保安全车速待行驶至该井盖附近时已无法避让,直接撞到翘起的井盖,导致原告的出租车被弹起,造成原告和车上乘客梁某某受伤的后果。原告遂向该出租车所投保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和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报案,上述两部门赶到事故现场处理并拍摄了现场照片,此后原告被送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腰L3椎体压缩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4000多元。此起事故经鹤岗市公安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20XX)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原告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上乘客梁某某无责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中于20XXXXXX日委托鹤岗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作出黑XX司鉴中心(20XX)XXNNN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伤残九级;2、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四个月;3、需一人护理一个月。原告与车上乘客梁某某在交警部门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原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XX,XXX.XX元整。梁某某的医疗费用X,XXX.XX元由保险公司赔付,另外,保险公司还赔付原告XX,XXX.XX元整。

【案件焦点】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日,因被告单位管理的窨井井盖一端翘起,本案原告驾驶车辆撞至井盖上,导致原告车辆被弹起脱离地面,原告以及车上乘客受伤的后果,以上事实证据充分,可以认定。被告单位作为该井盖的管理者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由于该井盖致人损害,被告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车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共计XX,XXX.XXX元,扣减保险公司已赔付原告XX,XX.XX元,剩余XX,XXX.XX元由被告承担50%,即XX,XXX.XX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系一起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一般过错推定原则,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肇事井盖的管理者理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由于该井盖致原告损害,被告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在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车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由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较为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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