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杨老太太养育一儿一女,现均已各自家。2012年8月,杨老太太丈夫去世,而杨老太因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有一定困难,就与2子女签订了赡养协议,每月每人给付杨老太赡养费100元,并平均分摊杨老太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是,从2013年7月起,二儿子洪某以未耕种父母的承包地为由,拒绝按协议给付赡养费和医疗费。杨老太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在庭审中,被告洪某辩称,因父母的承包地没有交给他耕种,所以他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并提出只有将原父母的承包地交由他耕种后,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东山法院新华法庭对洪某进行教育,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杨老太生育被告并将其抚养成人,现杨老太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上有困难,被告对其有赡养的义务。而被告提出赡养原告的前提条件是解决承包地纠纷的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付杨老太赡养费和医疗费。